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建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遵守校区基本建设相关要求,对基建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小额度(小于30万元)专业工程、货物、服务等项目实行自行采购,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建处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货物、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1.工程是指基本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
2.货物是指与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等;
3.服务是指地形测绘、地质勘探、图纸设计、工程咨询、工程检测、工程监测、环评、可研、招标代理等。
第三条 基建处成立自行采购工作小组
组 长:处长
成 员:处长助理、总工程师、材料管理人员、造价工程师、专业工程师和项目主管人员
第四条 工作小组主要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主持基建处的自行采购工作;
(二)讨论基建处自行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其他需要工作小组决策的事宜。
第五条 自行采购组织形式
基建处自行采购组织形式主要包括由基建处工作例会或专题会议讨论确定供应商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两种。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基建处工作例会或专题会议讨论确定供应商。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的项目,技术规格、标准相对复杂、实施时间充裕的项目,原则上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采购;技术规格简单、技术标准统一、市场竞争充分、实施时间紧迫的项目,原则上采用基建处工作例会或专题会议讨论确定供应商。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
第六条 自行采购程序
(一)基建处工作例会或专题会议讨论确定供应商
1.项目主管或专业工程师填报自行采购申请单;
2.预算与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制作预算价格;
2.基建处召开工作例会或专题会议讨论确定供应商;
3.材料管理办公室负责填报自行采购审批单送综合管理办公室编号存档。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1.专业工程师提出采购申请,提供完备的技术文件送总工程师和项目组长审核;
2.预算与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制作清单、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格;
3.材料管理办公室负责填报自行采购申请单并提交到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管理平台审核。
4.自行采购申请审批后,基建处从校区资产管理处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5.材料管理办公室负责填写招标采购审批单及流转单,并提交招标所需资料给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编制采购文件;
6.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组组长审核、处长审批;
7.招标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组织评标定标工作;
8.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
9.预算与合同管理办公室与中标人签订承包合同。
10.材料管理办公室负责将自行采购结果上传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管理平台备案。
第七条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30日内与基建处签订合同。预算与和合同管理办公室按照国家、政府与校区相关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八条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一次。
1.中标后放弃中标的;
2.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不按招标人要求签订合同或不按照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3.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影响工程建设的;
4.履行合同过程中,给校区或我处造成不良影响的,如不按合同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不认真而影响后续工作等情况。
第九条合同造价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工程,工程结算均履行工程审计。并由造价工程师、主管工程师、主管处长签字认可后报送审计部门。
第十条 工作人员管理
工作人员应依法依规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规定程序和流程开展采购工作,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工作人员不得限制或排斥任何合法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采购活动,不得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与工作有关的秘密,不得与采购单位、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规定,基建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如违反上述规定,校区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材料管理办公室负责将采购相关文件及合同文本等资料一并整理成册,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5年8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