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防范各类风险,切实提高审计效率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哈尔滨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对由承包方提交、由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时效性及工程管理行为的有效性、合规性,进行的独立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 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独立开展审计工作。既注重对工程造价的检查,也关注对管理责任履行的评价;既注重对单个项目的检查和评价,也关注对整体工程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 对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及相应的工程管理行为进行检查和评价,以促进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落实管理责任、实现预定建设目标。
第五条 凡基建及修缮竣工项目合同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均需由审计室或由审计室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实施审计。未经审计的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财务处不予办理竣工结算付款手续。
第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费用,按照学校咨询机构委托服务备选库中的相关费率执行,具体参照《关于继续执行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7]205号)。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结算和工程管理两方面,即通过对工程管理部门报审的工程结算审核意见及相应的结算资料和对反映工程管理行为的有关资料的检查,对工程结算和工程管理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凡使用政府及主管部门投资的资金、学校自筹资金、专项经费等从事我校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的项目,其竣工结算审计均执行本办法。
第八条 工程结算审计方面
重点关注结算事实是否真实,结算行为是否合规,结算依据是否充分,结算成果是否准确。一般情况下的审计内容如下:
(一)通过检查竣工图或能全面反映工程施工内容的完整、有效的资料,结合现场踏勘结果,确定结算工程的合规性、完整性。
(二)通过检查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判断结算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现行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
(三)检查施工合同中结算、变更等相关条款和奖惩条款是否全面履行。
(四)检查通过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中投标综合单价、总价措施费和其他投标承诺是否按规定全面执行。
(五)检查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是否合规、有效。
(六)检查工程结算使用的标准、规范是否恰当。
(七)检查工程结算金额是否准确、合理。
第九条 工程管理审计方面
重点关注工程项目的投资立项、设计概算、施工准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等工程管理工作是否合规、严谨。一般情况下的审计内容如下:
(一)检查项目立项工作是否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二)检查采购、招标的行为是否合规,结果是否合理。
(三)检查项目相关合同管理的有效性、合规性,包括订立合同的管理,合同履行的过程管理,合同履约结果和质量的管理等。
(四)检查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具体事项的决策是否合规、程序履行是否完全,并关注其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合同变更、工作指令、价格确认等事项。
(五)检查是否按规定建设程序开展工作(如人员配置、施工组织等)。
(六)检查学校立项时确定的建设目标(包括投资目标、功能目标、工期目标、质量目标)是否达成。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条 工程管理部门报审阶段
(一)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及时组织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结算书和送审承诺书进行初审,审核完成后出具该项目的《工程结算送审审核意见书》。
(二)工程管理部门填写《基建及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以下简称“送审表”)、《送审资料交接表》(以下简称“交接表”),连同所有报审结算资料一并提交审计室,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委托施工单位直接向审计室报送竣工结算资料。
(三)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结算送审审核意见书、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书以及相关招投标文件、合同、竣工图纸、变更、签证等计价依据资料。
(四)审计室指定专人负责报审资料的接收与流转。送审资料一经收受,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送审资料主要内容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应提交的送审资料共计19项(暂定,可据实调整),其中,1-10通常情况下为必须项(详见“交接表”),详释如下:
(一)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和送审资料交接表
1.送审表中“工程管理方审核确认金额”应与所附的《工程结算送审审核意见书》金额相一致。
2.送审表中“工程管理部门对项目重要情况或特殊情况的说明栏”,由工程管理部门填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1)超合同结算、(2)其他事由等的说明。
3.送审表中“工程管理部门签章”栏,工程管理部门应对送审资料的时效性、完整性、合规性予以承诺,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1.由学校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2.由工程管理部门或校内二级单位上报、经学校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或预算批文。
3.其他有效的书面立项证明资料。
4.同一立项文件下的所有合同清单目录,目录中应包含但不限于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的预算金额、合同金额、管理部门审核金额等。
(三)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
1.施工合同的签订必须为经学校授权的管理部门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内容及签署人应符合工程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及权限范围。
2.合同的约定条款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且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的内容,补充协议应为主合同的补充或延伸。
3.合同和补充协议均应由签约双方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合法公章,学校方面的责任人应为法人代表或经学校授权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
(四)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书
施工单位提供的由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书及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计价软件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数据应与报送的纸制文本相一致,若发生不一致则以纸制文本为准。
(五)施工图纸、竣工图纸或竣工示意图
施工图纸、施工图会审记录、竣工图纸;对于有设计要求或有隐蔽工程的项目,竣工示意图应明确标明施工部位和内容,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管理部门三方签章确认(若工程项目无监理单位,则应由工程管理部门予以说明)。因竣工图或竣工示意图编制错误而造成计价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对于没有设计图纸的修缮工程,在报送竣工结算资料时应与施工单位一起对内容进行逐项复核,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保证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建筑规范要求。若使用单位派人参与或自筹经费来源的建设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人应签章确认。
(七)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中包含隐蔽工程的,应提供相关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文本、图片和相关影像资料。如项目中包含的安装工程的相关影像资料。
(八)招、投标或评标文件
主要包括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资料。对自行采购的项目提供成交公告、评标记录及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报告等。
(九)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单
1.聘请监理的建设项目,所有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单均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签署明确意见并签章确认;未聘请设计或监理的建设项目,由施工单位签章、工程管理部门签署明确意见并签章确认。
2.有关涉及造价变化的技术核定单、工作联系单和会议纪要,不得直接作为计价依据,只能作为变更或签证等计价依据的附件。
(十)原材料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以及施工单位领用甲供材料汇总表。
第十二条 送审资料报送要求
(一)送审资料由工程管理部门统一报送。送审资料应当完整、合规、如实填写,且要求手续齐全、完备。
(二)送审表中项目名称应与合同中工程项目名称一致,且填写完整的项目名称。
(三)送审资料一式两份,分别为有效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四)对于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金额超过合同金额 10%(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提交有关超合同结算的书面情况说明,并需有相关领导及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公章。
(五)送审资料原则上应当一次性完整报送。若审计立项后,因情况特殊确需补充资料,应由工程管理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经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方可视作有效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阶段
(一)完成结算审核和出具报告的一般时限
1.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2.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含)—2000万元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3.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2000(含)—5000万以下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
4.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0(含)万元以上的,视实际情况决定。
(二)审计室下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初稿)”, 征求工程管理部门意见并请其听取承包方意见。
(三)工程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在接到上述审计文本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室可视同无异议。
(四)针对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回复意见,审计室应当采用协商、咨询等有效方法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事实决定采纳与否。
(五)受委托审计机构正式出具一式六份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经施工单位、受委托审计机构、项目管理部门和审计室先后签字盖章后,由审计室送达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并返还完整的原始送审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整改阶段
(一)审计室负责跟踪检查各类审计整改通知书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出具审计整改结果情况报告。
(二)按学校要求,向学校领导汇报审计结果运用的整体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立卷归档阶段
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竣工结算审计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送审承诺书的要求,保证工程结算中的工程量真实、准确,对于因多报、虚报造成基本工程量审减超过5%的单位,审计室将提请工程管理部门降低该施工单位的信誉考核评价等级;对于审计室和审计人员及与工程项目有关联的业务部门和相关人员因责任履行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室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原则性调整的,从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予以及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7月15日学校发布的《中共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委员会关于基建及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暂行规定》(校党发〔2012〕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