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等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和学校自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
具体包括:
(一)基建处负责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科学与工业技术研究院等部门负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其他部门负责的符合上述条件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理财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肃基本建设财经纪律。
(二)全过程管理原则。管理工作贯穿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实施、验收交付、绩效评价等全过程中的财务行为。
(三)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组织实施,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四)成本效益原则。合理控制建设成本,兼顾建设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最优化,确保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依法筹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项目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是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组织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方案论证、立项、报批、执行、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二)根据上级部门批复的项目投资计划以及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制定项目资金需求总体计划,编制年度项目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新增资产配置计划。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及资金计划,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审批手续。
(四)提供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和资产入账手续。
(五)协调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六)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建立、健全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三)按项目单独核算,将核算情况纳入学校账簿和财务报表。
(四)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项目达到限额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等招投标工作。
(二)项目形成的仪器设备和房屋等固定资产入账及管理。
第八条 档案馆是学校基本建设档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项目竣工档案验收。
(二)项目各类资料档案的接收和管理。
第九条 审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和监督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据学校内部审计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审计监督。
(二)对已完工的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并出具完整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年度预算应根据已批复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计划,结合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申报,合理安排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资金以及学校自筹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周期、年度投资、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以及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等,编制项目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应按照规定程序上报项目调整。
第四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二)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三)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1.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3.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4.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5.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6.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7.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8.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四)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是指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5%)、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工程总概算 | 费率(%) | 算例 | |
工程总概算 | 项目建设管理费 | ||
1000以下 | 2 | 1000 | 1000×2%=20 |
1001-5000 | 1.5 | 5000 | 20+(5000-1000)×1.5%=80 |
5001-10000 | 1.2 | 10000 | 80+(10000-5000)×1.2%=140 |
10001-50000 | 1 | 50000 | 140+(50000-10000)×1%=540 |
50001-100000 | 0.8 | 100000 | 540+(100000-50000)x0.8%=940 |
100000以上 | 0.4 | 200000 | 940+(200000-100000)x0.4%=1340 |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支出,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第二十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要求:
(一)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二)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要求:
(一)工程进度款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进度进行请款,监理单位初审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二)工程进度款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按不高于工程价款的80%向承包人支付。
(三)按约定时间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要求:
(一)工程竣工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审计处按相关程序进行结算审计。
(二)审计处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三)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尽快完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四)按合同约定需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第二十三条 价款支付审批: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经相关单位责任人签字的《基建项目工程拨款申请表》、发票、合同(首笔付款)等相关资料支付。单笔价款支付5万元以上的需按《哈尔滨工业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资金支付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符合学校招投标条件的工程价款支付要严格履行招投标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
第六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债权债务的清偿及档案资料归集整理,做到账账、账证、帐实、账表相符。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准确、完整、清晰、规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学校项目主管部门、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应全力协作,及时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或预交付)和资产入账手续,计划财务处依据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和完善基建档案的管理,妥善保管建设、财务、审计等档案,及时向学校档案馆办理移交。
第七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结余资金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情况和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结余财政资金上缴财政或申报预算调整。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上缴财政,或申请预算调整。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的规范性、有效性,以及投入运营效果等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和绩效相关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重点对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达产能力与设计能力差异等实施绩效评价,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特点选用社会效益指标、财务效益指标、工程质量指标、建设工期指标、资金来源指标、资金使用指标等评价指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威海校区、深圳校区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校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校本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原《哈尔滨工业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校财发[2004]278号)同时废止。
2021年1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