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作者:基建处发布时间:2023-10-12浏览次数:61

  

第一条  为规范和约束校区基本建设合同管理行为,维护校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等规范工程建设合同行为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校区基本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是指基建处代表校区在工程建设中与社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确定双方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等与基本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
    第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校区的相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维护校区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的审查、签订程序

第四条  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实行各相关部门审查制度。在签订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前,应通过相应各部门的审查程序。各审查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把关,维护校区利益。基建处负责合同文本的草拟、送审等工作。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所签订的全部合同必须按国家合同法规定的条款精神签订,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及条款:

1、工程名称和地点或设备等名称; 

2、工程范围和内容或设备等内容明细; 

    3、开、竣工日期或交、提货时间、地点;  

4、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  

5、工程质量或设备等制造质量;  

6、保修期保修条件;  

 7、工程造价或设备等价款;  

    8、工程价款或设备等价款的支付方式; 

    9、结算和交工、交提货验收办法; 

 10、技术资料提供份数及日期;  

11、材料和设备供应及进场期限;  

12、双方相互协商事项;  

13、违约责任;   

14、合同签订时间、地点。  

第五条  校区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其管辖业务及职责范围,对合同中相应的内容进行审查,具体职责如下:

1、基建处:审查合同签订对方的资质、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以及合同内容、工程量、工期、质量要求等合同条款是否有损校区校区利益。

2、财务处: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校区财务管理规定,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可行等财务相关条款。

3、审计室:依照校区规定的、法律职责落实工程合同审查程序。

4、资产管理处:负责经招标程序确定的基本建设工程及各类设备和建筑材料的合同条款中技术经济指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审查。

5、合同审查意见反馈后,由基建处负责修改完善后呈送主管副校长审批签署并加盖校区合同专用章。

第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合同根据类别的不同由基建处根据其岗位职责范围负责办理,由预算与合同管理办公作为经办人负责草拟。

第七条  合同审批

合同由基建处主管副处长审查,报经基建处处长审批同意后,由主管校领导签订,并加盖校区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  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完成后,经办人应到档案管理员处登记后,由档案管理员统一根据工作需要发放到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可以是复印件)。

三、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  合同签订生效前,严禁进入合同履行程序,严禁先进场后补签合同。如涉及安全等特殊情况,具体实施人员必须先口头报告给处领导,并由其按规定逐级上报,获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及时补签合同。

第十条 处领导及相关人员应随时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具体负责合同条款执行的主管工程师负责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处领导汇报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预决算人员、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有关决算和财务结算事宜。

四、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未严格执行合同而在工程中产生纠纷或产生质量事故、影响工期,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未按照本办法履行合同审批程序而私自签订的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均视为无效合同。造成经济或其它损失的,校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编辑:基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