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实施办法

作者:基建处发布时间:2023-10-12浏览次数:168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顺利进展,对基建工程使用的重要材料和设备(以下统称材料)进场验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批/次材料按照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合同要求进场后由施工方及时填报《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工程材料进场验收申报审批》报基建处材料管理办公提出验收申请。同时,将需要验收的材料的检验报告、合格证、批次、规格型号说明、进场数量单据、使用安装部位说明等相关资料完备,并保证提供资料真实可靠。

    第三条  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材料及时进场和申报验收,并对施工方提交验收的进场材料进行初验。

    第四条  初验合格后的材料由基建处材料管理办公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人员进行正式验收。

    第五条  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由材料管理人员、专业工程师、项目主管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  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在申报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审批。需复检的材料按规定进行抽样送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施工方应提前做好材料进场工作,以免影响工程进度。

    第七条  设计变更或认质认价的材料需完成设计变更或认质认价审批手续后才能申报进场验收。

    第八条  工程材料必须经建设单位验收审批合格后允许使用。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作退场处理。施工方应提前做好进场材料的验收准备工作。

    第九条  甲供材料进场验收由建设方、监理方和供货方按照流程进行验收。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编辑:基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