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基建工程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杜绝伪劣产品进入校区工程建设环节,规范基本建设材料设备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材料、设备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量大的、档次高的或重要部位使用的建筑材料、成品或半成品或小型设备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材料设备认质认价是指校区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在施工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有关暂定价格的工程材料、设备等,向社会召集对口的工程材料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参照招标模式进行竞争性谈判后,指定工程材料等的供应商、指定品牌、规格、技术要求、数量、价格、供货时间,由施工单位与材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活动。
第四条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的适用范围
1、土建类:如防水材料、瓷砖、涂料及部分装修材料等;
2、水暖类:如卫生洁具与配件、散热器、给排水管材与管件等;
3、电气类:如小型配电箱、特殊电缆、灯具与光源等;
4、校区认为应该通过认质认价采购的其他工程材料。
第六条 对供应商的要求
有资格承担工程材料直接供应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在参加认质认价评定时出具相应证明文件[如: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厂家企业给代理商的销售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给派出的销售代表的法人授权书原件,并请销售代表出示身份证,近期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必要的质检报告(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各供应商必须出具书面承诺:以上资料真实可靠,其产品均在生产企业注册地生产、绝无以次充好、抽条减料和贴牌行为,一旦出现上述情况,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供应商,要记入其不良记录并按规定给予清出。
第七条 成立认质认价小组
组 长:处长
成 员:总工程师、材料管理人员、造价工程师、专业工程师、项目主管人员
每项认质认价由3人或3人以上相关成员参加。
第八条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程序
1、在组织认质认价工作前,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定额及施工图纸要求,对需要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提交申请给专业主管工程师,专业主管工程师核实后,报总工程师、项目组组长审核。
2、材料管理办公室对需要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进行标准定位,提出质量标准和价格控制范围,如果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对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进行考察,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指标、市场价格及报名供货的厂家(或代理商)的企业状况、商业信誉等情况进行多方了解。
3、预算与合同办公室核定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的质量标准和价格控制范围,制作清单及控制价。
4、30万元以下的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由材料管理办公室邀请和接待供应商报名(一般情况不少于3家,特殊情况除外),组织评审小组人员对材料设备进行认质认价,填写工程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审批单并签字盖章。未经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不得结算。
5、同一种类的材料设备或者单种材料设备涉及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项目由承包方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结果报建设方备案。
6、经认质认价的工程材料设备由承包方与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并结算货款,建设方检查监督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
第九条 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由基建处牵头组织实施。由认质认价小组进行评审。
第十条 申请办理材料设备认质认价手续时,一般要“一事一办、一项一办”,避免“一事多办、一项多办。施工单位应依据施工进度,一般材料及设备要求从认价确认时间至实际工程使用时间不小于30天,相关部门审批及办理要及时,不得过期补办。
第十一条 同时施工的两个以上工程,需要同一种材料设备时,应同时办理材料设备认质认价手续;不同时施工的两个以上工程,需要同一种材料设备时,应分别办理材料设备认质认价手续。如材料设备需要时间间隔在三个月之内,后一个工程可以沿用前一个工程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结果。沿用前一个工程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结果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将前一个工程已签认的相关文字资料复印件附后。
第十二条 严禁不经申请及审批私自办理材料设备认质认价手续;严禁为减少审批程序而少报漏报材料设备数量及价值,严禁采取其它方法规避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程序。
第十三条 对于确定后的认质认价材料,需要提供样品的,由基建处负责提供并由工地甲方代表监督实施。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约定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对于进入现场的认质认价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认真验收,监理单位应严格把关,并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结果是工程结算的依据,议定事项叙述要详细、准确。
第十五条 如果校区与工程施工单位对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校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将此项材料(设备)改为甲供材料。
施工单位与供货商在签订合同时发生异议,以致合同签订有困难时,由建设单位出面协调处理;协调未果时,可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评定或改为甲供。
第十六条 本办法确定的材料价款原则上由施工单位与供货商单独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并结算。其结算与付款方式应与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一致,不允许拖欠供应商货款以致延误工期。同时建设单位要求供货商必须按照材料采购合同供货,因供应商原因延误工期,建设单位支持施工总承包方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中的暂估价专业工程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