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了规范基建处印章的管理,维护校区形象及合法权益,实现印章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基建处所有用印手续均按照本办法履行签字审核手续。
二、具体内容
(一)管理
1、印章的使用,须严格履行用印审批手续后方可用印;不符合规定和不经领导签发的文件、资料、合同等,公章保管人有权拒印。
2、任何情况不得携出各类公章或外借。若因工作需要,确须将印章带出,需提交申请,经处长批准,方可由指定专人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带出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承担一切责任。
3、各类公章的保管人严格执行处内印章管理制度,不得私自使用公章,不得外借,不因任何人指示、要求而违规用章。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盖公章。
5、保管人员不在时由处长指定人代管,双方做好印章的交接手续。
(二)公章的使用范围
1、以基建处名义对外签发的文件;
2、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部门对外提供的报告;
4、单位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资料;
5、以基建处名义办理的其他业务。
(三) 印章的保管与使用
1、基建处公章由办公室同志负责保管与使用;
2、以基建处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等,由经办人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写明用印事由,并经处长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
三、失职责任
由于审批人的过错决定或者印章保管人的过错行为履行盖章手续而导致校区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或者由部门领导酌情提出相应的经济处罚建议,并上报主管领导。
四、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