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廉政规定的具体内容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前期报建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不准弄虚作假。
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校区有关基建工程招投标的规定,坚决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地做好招投标各项工作。不准搞“关系标”、“人情标”、“形式标”,不准利用评标工作权力谋取个人私利,不准泄露应保密的事项,不准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打招呼或施加压力,影响或干扰评标工作。
3、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要求,组织工程实施,不准随意修改设计、改变标准或调整工程量。
4、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不准拆借、挪用、截留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管理经费开支,不准造假列支成本费用,不准以资金拨付为手段谋取私利,不准自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哈工大(威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5、不准利用职权向工程承包单位推销或指定使用材料、设备。严格把好材料、设备的质量关,不准以权谋私。严禁与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串通,损害国家或校区利益。
6、不准接受对工程建设有影响的宴请。不准接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贿赂。不准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向有关业务单位低价购买商品,不准接受享受性活动。
7、不准利用职权要挟、刁难业务单位,或在有业务关系的施工单位中兼职谋取私利。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以其它形式向施工单位索取报酬、回扣、补贴。
8、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承包商推荐分包队伍和物资设备,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准为承包商因工程质量问题受处理而说情、打招呼。
9、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友等向施工单位进行经商营利性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二、监督职责的落实及违规行为的处理
1、以上各项廉政规定的监督落实,由基建处各级领导分层负责。
2、违反以上规定,按党纪、政纪处罚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