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管理权 | ||
行使主体 | 规划建设处 | 职权 类别 | |
职权依据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4.《基建项目质量控制的基本规定(试行)》 5.《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 ||
条件标准 | 1.现场条件的变化。 2.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动。 3.学校提出的功能方面的改变等原因。 | ||
所需材料 | 1.设计单位出示的设计变更。 | ||
基本 程序 流程 | 1.工程有关方依次向专业工程师、项目组组长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2.项目组组长主持项目组各方代表及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和论证。 3.报处长审核后,若需要,向设计单位要求出具设计变更图纸或说明。 4.预算与合同办公室做出造价分析报告。 5.各方代表签署设计变更联签单。 6.根据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 7.如果需要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正式实施。 | ||
公示方式 | |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管理权
编辑:基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