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结算权

作者:规划建设处发布时间:2022-03-01浏览次数:192

 

职权名称

工程竣工结算权

行使主体

规划建设处

职权

类别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共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委员会关于基建及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暂行规定》

3.《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有关要求》

条件标准

1.项目竣工,具备结算条件。

2.结算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满足要求。

所需材料

1.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年度投资计划;

2.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预算书;

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及取费证书;

4.竣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及设计变更文件;

5.竣工验收报告、地质勘察报告、隐蔽工程验收纪录、以及工程形象进度签证记录;

6.工程施工合同、设计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

7.工程竣工结算书(两份)、甲方签证的材料、设备认可价格以及甲方通过招投标采购的材料、设备价格清单;

8.与该工程审计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基本

程序

流程

1.预算与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相关要求汇总审核结算材料,并组织对工程结算进行初审,处长审核签字。

2.将签批后的结算清单、结算资料汇总上报学校审计部门

3.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审计

4.审计完毕,规划建设处经办人负责分发审计报告到有关部门

5.项目部根据结算审计报告负责办理余款支付等手续

公示方式



编辑:基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