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管理权

作者:规划建设处发布时间:2022-03-01浏览次数:159


 

职权名称

监理管理权

行使主体

规划建设处

职权

类别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条件标准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监理项目

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基本

程序

流程

1.监理招标与合同签订:自行办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监理招标。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规划建设处将委托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监理工作内容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实施工程监理的实施细则以及对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授权范围,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与规划建设处签定的工程建设合同中的规定接受监理。

4.规划建设处与施工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须提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总监理工程师接到调解要求后,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尽快作出公正处理,并书面通知双方。

公示方式

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网、今日工大(威海)、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资产管理处



编辑:基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