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单位工程验收权 | ||
行使主体 | 规划建设处 | 职权 类别 | |
职权依据 |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3.《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 ||
条件标准 | 1.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按照设计图纸已经施工完成,具备验收条件。 | ||
所需材料 |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记录》 4.《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 | ||
基本 程序 流程 | 1.组织工程预验收,同时组织专项工程验收:规划建设处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确定预验收时间和有关事宜,通知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工程预验收。工程预验收后,如发现个别项目将影响工程正式验收,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由规划建设处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甩项验收申请。专项工程验收时,规划建设处应邀请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一起参加验收。 2.组织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应该在预验收合格和专项 工程验收合格以后进行。规划建设处代表学校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同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涉及的竣工验收资料需要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施工、监理、勘察和设计单位都必须通过规划建设处向外申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规划建设处应及时编写工程竣 工验收报告。 3.进行竣工验收备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规划建设处应依 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公示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