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基建处发布时间:2023-10-12浏览次数:37

为加强基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全面、完整地收集基建档案资料,保证基建档案的真实、安全性,结合我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做好基建档案归档工作。

二、档案资料的收集范围,凡属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从设计资料,上级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扩初设计的批复,地质钻探资料,小区规划、土方平衡,外标高、外水、外电、下水,道路驳岸,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预算,开工报告,测量定位记录,施工合同,工程协议书,图纸会审记录,修改设计资料,设计修改图,竣工图,隐蔽工程图,内设备安装资料和图纸,竣工结算,招投标工作文件等所有资料。

三、档案资料统一由资料档案管理员收集整理、归档,各类资料的经办人都必须主动将原件资料交资料存档。资料所存放的所有资料,不论是内部还是外部人员来查阅时,均必须办理手续,随查随还。外部人员需借出时,由处领导批准,限期交还。

四、为便于及时使各种应存档的资料归档,凡属设计好的图纸由档案资料管理员发放,各项资料整理装订成册由经办人发放。

五、凡属订购、采购各类书籍资料,由档案负责验收登记发放,所需数量由处领导审批决定。需借阅使用,或因工作需要长期使用者,统一编目登记,使用者应及时归还或办理移交手续。若有丢失损坏,视其情节处以赔偿。

六、对己竣工项目的基建档案资料,项目负责人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各种资料三个月之内及时归档。

七、妥善保存好图片资料。

八、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基建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和利用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编辑:基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