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作者:基建处发布时间:2023-10-12浏览次数: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促进施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实现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79 号),《威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

第二章 开工准备工作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开工前要完成以下各类检查和准备:

1、施工及监理单位管理人员资质岗位证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2、施工单位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情况及各项报审是否完成,施工设施、施工队伍是否进场并满足施工及合同要求,材料检测单位是否考察并选定;

3、监理单位监理大纲、规划编制情况及材料上报;

4、建立实施质量日记、质量汇报制度,参加监理例会,掌握质量动态,及时通报、解决质量问题。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检查监理是否审定了下述重要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1、施工场地及临时建筑平面布置方案;2、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3、基坑开挖及边坡支护方案;4、主体结构施工方案;5、外脚手架搭拆和高大支模体系专项方案;6、钢结构施工方案;7、外立面施工方案;8、精装修工程施工方案;9、消防工程施工方案;10、重点设备安装方案;11、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方案;12、大型施工机械安拆专项方案;13、施工组织设计;14、大体积混凝土施工专项方案;15、冬季、雨季施工方案;16、新构造、新材料、新技术施工方案等。

笫三章 进度管理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合同中的工期约定,按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持续时间和衔接关系编制详细的总进度计划,并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总进度计划分解编制月进度计划和周进度计划。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专业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应明确施工合同中有关工期约定和违约处理处罚条款,严格按合同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进度计划。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专业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对施工单位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并以控制关键进度节点为考核依据(如 0.00,主体封顶等)发现偏差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协调好各分包、各子项目之间的进度关系。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合理调配生产要素,确保工期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 每周召开一次监理例会。通报上一周的工程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必要的情况下,可邀请使用单位的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明确施工工序中各工种、各环节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关系,分清主次,抓好关键环节和线路。

第四章 造价控制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使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规范、经济、合理的设计原则组织设计工作, 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图设计变更。

第十三条 实行工程投资预算制度。任何一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开工前应做好详细预算。若工程内容不发生变化,其工程造价必须控制在预算之内。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图纸会审,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设计变更与修改造成的浪费和损失。

第十五条 工程管理实行全过程制度。

第十六条 严格签证管理制度

从严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行为。

1、设计变更签证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设计不合理,或使用单位、建设单位提出要求的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校规划发[2017]27号) 规定的审批流程执行。

2、现场签证管理

(1)凡预算或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不再进行现场签证,一项内容不可分解几个单项分别签证。

(2) 现场签证提出后, 由项目负责人会商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投控专业工程师, 达成初步意见后,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校规划发[2017]27号) 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批流程后,再签证确认。

(3)现场签证必须项目清楚,工作内容明确,数量准确,并有明确的结算方式及价格意见。

(4)现场签证必须及时,随发生,随签证,现场签证必须一周内办理完毕,否则视为无效。

3、价格签证管理

(1)凡实行工程内容价格包干的项目,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不再进行价格签证,只进行品种、品牌、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和质量、价格的复合性认定签证。其认定顺序:施工方按规定表格填写使用材料信息清单,由项目负责人、专业工程师、监理人员进行符合性签字后报基建处处领导签章认可。

(2)合同中约定签证或新增的建筑材料和设备,需对品种、品牌、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和质量进行严格把关,进行充分的市场询价后,按照《基建处工程材料认证工作程序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批流程后,再签证确认。

(3)未招标的零星工程、甲供建筑材料和设备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选用建筑材料和设备的,均严格按照《基建工程小额项目委托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严格土石方收方程序。需要收方的土石方工程必须经建设单位两个以上人员共同收方,有监理单位负责的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必须参与收方,并一同办理签证手续。否则,视为无效签证。

第十八条 严格合同、竣工结算制度,全过程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资料,应由基建处委托的造价审核单位初审后送校区审计室。未经,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不实行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经基建处委托的造价审核单位审核后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签署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责成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措施和安全教育。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专职安全员,持证上岗,负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检查安全状况,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职能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必须齐全,装订成册。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上墙公示。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明确教育人员和教育内容。

第六章 现场环境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设置施工现场和开展生产活动。

1、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标准化施工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扬尘超声治理控制,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消防措施。

3、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膳食、饮用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4、认真做好施工中废料、垃圾等清洁工作,做到工完场地清,严禁废料、垃圾随场乱扔的现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应切实加强施工过程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对因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工期延误和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为,基建处将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严格按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给予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不作为行为,按合同追究责任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项目负责人、专业工程师指建设单位人员,项目经理指施工单位人员,监理人员指监理单位人员。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校区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处,以本规定为准。若本规定条款与国家、山东省和威海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山东省和威海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编辑:基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