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委员会关于基建及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暂行规定

作者:发布时间:2019-04-23浏览次数:2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促进学校及各单位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建设、修缮资金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哈尔滨工业大学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校审〔2002〕21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基建及修缮工程竣工结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由纪监审法办公室委托经过招标确定的审计中介机构实施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纪监审法办公室是学校唯一授权进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咨询的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进行造价咨询。未经纪监审法办公室审核的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规划财务处不予办理转账结算和付款手续。

第三条  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由总务保卫处向纪监审法办公室提出审核申请。如有特殊情况,需作出书面说明,并列出送审时间表。

第四条  送审的工程结算审计资料,要按照真实、规范、完整的原则归集,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年度投资计划;

(二)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预算书;

(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及取费证书;

(四)竣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及设计变更文件;

(五)竣工验收报告、地质勘察报告、隐蔽工程验收纪录、以及工程形象进度签证记录;

(六)工程施工合同、设计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

(七)工程竣工结算书(两份)、甲方签证的材料、设备认可价格以及甲方通过招投标采购的材料、设备价格清单;

(八)与该工程审计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五条  送审的工程结算书应由总务保卫处把关,签字盖章后报送纪监审法办公室。

第六条  对没有设计图纸的修缮工程,总务保卫处在报送竣工结算资料时应与施工单位一起对工程内容进行逐项复核,签署责任人姓名,保证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在接收送审资料后,除审计另有要求外,原则上不再接收补充资料。对因送审资料不全而影响审计正常实施的项目,纪监审法办公室拒绝受理。

第八条  工程结算委托审计中介机构由学校统一通过招标确定,具体委托事项由纪监审法办公室办理。纪监审法办公室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所支付的审计费用,并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列入工程成本。

第九条  纪监审法办公室将在以下规定时限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但考虑到实际工作取决于具体工程的复杂程度和相关单位的配合程度,审结时限可视实际情况顺延,纪监审法办公室将及时告知各相关单位。

(一)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2000万元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三)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2000-5000万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

(四)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视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条  结算审核完成后,受委托审核机构出具一式六份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经施工单位、纪监审法办公室、学校授权的项目管理单位和受委托审核机构四方签字盖章后,由纪监审法办公室送达项目管理单位和规划财务处,并返还完整的原始送审资料。

第十一条  各单位须配合开展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纪监审法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受委托审核机构的审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廉洁奉公的原则,并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监督。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纪监审法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之前发布的与本暂行规定相关的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基建及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程序

      2012年7月15日

 

编辑:基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