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发布时间:2019-04-23浏览次数:1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工程采购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促进学校廉政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制定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发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国建设部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5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哈尔滨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校监察发〔2009〕382号)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建设工程及其货物、服务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等工程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环境改造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货物,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等。

本细则所称服务,是指为建设工程服务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服务、物业管理、电梯维修保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服务项目等。

第四条 我校工程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凡属于学校规定应履行采购程序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由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组织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进行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接受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与采购监督领导小组的监督。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工程建设中采购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会同纪监审法办公室和规划财务处等部门监督应采购项目实际履行采购程序的情况;

(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需求制定年度采购计划;

(三)了解项目的概况、设计方案和概算;

(四)配合项目管理方对潜在的供应商进行考察;根据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组织人员踏勘现场,并组织招标答疑;

(五)组织项目的采购,包括信息发布、资格预审、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委员会、采购结果公布、文件归档等;

(六)建立并完善专家信息库和供销商信息库;

(七)对履行采购程序项目合同和非履行采购程序项目合同进行审核,所有的合同须经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方能履行付款程序;对于未经过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签定合同,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核。

(八)对经过采购的项目跟踪考察,了解供销商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九)指导由总务保卫处组织的委托社会上的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我校基建总承包项目的招标工作和由总务保卫处组织的材料认证工作。

本细则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八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由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组织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审查组成员由项目管理、纪监审法办公室和规划财务处等部门和相关的技术与经济专家组成。

第九条 采购评审委员会根据每次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临时组建,组建原则:采购评审委员会由项目管理部门代表以及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副高职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项目管理方可以派多名代表参加采购会,但是最多只能有一名代表作为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且应根据项目需要临时指定,不宜采用固定人员,其他采购评审委员会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学校建立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专家库。

第十条 纪监审法办公室和规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工程采购工作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

(五)询价;

(六)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各种采购均由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自行组织实施或者是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基本建设项目总承包采购事宜由总务保卫处委托经过学校采购小组招标入围的具有一定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参与并审查方案。

第十二条 应该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如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采取其它采购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由某些特定的供应商承担的工程项目;

(二)采用公开招标所发生的前期费用占项目投资比例过大的项目;

(三)一些行业垄断部门的工程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服务项目。

第四章 采购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十三条 采购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工程建设项目、修缮工程和服务项目分类如下:

(一)必须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

1、工程建设项目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与基建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总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2、修缮工程

修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包括:各类建筑和基础设施的修缮、装饰项目;校园绿化美化工程项目;配套工程采购项目;与修缮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总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3、服务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和电梯维修保养项目;在3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以上的物业管理项目。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我校招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实施。

(二)超过第十三条(一)款额度范围的采购项目,采用招标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须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工程采购项目金额超过200万元以上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须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第五章 对供应商的要求

第十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建设监理和工程造价咨询的法人单位,均可参加我校的工程采购(特殊专项需另具备相应资质)。

与学校有过法律纠纷的法人单位无参加学校项目采购的资格。在学校承揽过工程,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施工质量令使用方不满意或者在服务中出现重大过失,经过核查属实的法人,将视情节轻重限制其参与学校的采购活动。

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将对表现优秀的供应商和表现较差的供应商记录在案,对于优秀的供应商将鼓励其参加我校项目的采购,对于较差的供应商将视其情节的严重性,在一段时间内限制其参加我校项目的采购。

第十五条 供应商提交的文件应对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如不响应,将取消其参与采购的资格。

第十六条 供应商拟在获得项目后将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其提交的文件中载明,如不载明将按违约处理。学校不接受任何供应商将获得的项目的所有经济业务授权委托给其分支机构或其他单位。

第十七条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与学校采购人串通参加采购活动;不得以他人名义参与采购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项目。有以上任何行为的供应商,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限制或取消其参与学校项目采购的资格。

第六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需求向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提交采购计划,每年提交两次,第一次提交时间为3月上旬,第二次提交时间为9月上旬。采购计划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进行公布。

对于未列入采购计划的项目需要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方可履行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凡需采购的项目,需获立项批准,且项目资金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组织的公开招标,要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学校网站发布招标公告。不论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投标人必须三家及其以上。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数目达不到规定要求,必须重新招标。经过多次组织招标,投标人仍然少于三家的,可以变更采购方式,变更采购方式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在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通过资格预审择优选择不少于7家投标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每次采购的采购文件由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和项目管理部门共同制定。采购文件必须经项目管理部门和纪监审法办公室审查后,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后发出。

第二十二条 校内工程采购应履行如下程序(具体实施时,可视项目大小和复杂程度,相应增减某些程序):

(一)项目管理部门向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提出采购申请;

(二)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会同项目管理部门考察项目设计、概算及现场情况等;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采购邀请书;

(四)编制、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要求;

(五)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拟参加采购的供应商;

(六)编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须知、技术要求、采购方法、格式、合同通用条款及合同协议书、图纸等;

(七)踏勘现场、组织供应商答疑;

(八)收取保证金;

(九)组建采购评审委员会;

(十)签收采购单位提交的文件、组织采购评审会;

(十一)采购结果公布或公示;

(十二)发采购结果通知书;

(十三)按采购文件内容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采购文件工本费、中标服务费、投标保证金等按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

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采购会由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负责主持,在学校监察审计和财务人员的监督下进行。采购时由学校纪监审法办公室人员检查供应商提交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

第二十六条 在确保学校利益的前提下,采购方法可选用综合评估法、最低价法、性价比法或者有利于学校管理和有效降低学校投资成本,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采购方法。

(一)综合评估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二)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三)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分方法。

第二十七条 评标的原则是:公平、公正、科学、择优、严守保密、独立评审、严格遵守评标方法。

第二十八条 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消供应商参与采购的资格:

(一)供应商提交的文件没有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采购文件要求;不按照要求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充更正的。

(二)供应商提交的文件载明的采购项目完成期限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期限。

(三)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未对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

(四)供应商提交的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五)供应商提交的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六)供应商以他人的名义参与采购、串通采购、以行贿手段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获取项目的。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已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

第二十九条 选择项目承包供应商的方法:采购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项目承包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采购评审委员会经讨论研究后,可以按照排名顺序依次确定项目承包人。

(一)排序在前的供应商放弃承包权;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采购文件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二)排序在前的供应商经查实有串通采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三)经查排序在前的供应商最低报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其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供应商对采购评审委员会的质疑不能在限期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做出合理书面说明的。

(四)经查排序在前的供应商与采购人已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

第三十条 采购结束,由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写出完整的采购报告,经所有采购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字认定。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提供的采购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采购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采购记录;

(四)取消供应商参与采购资格原因;

(五)采购标准、采购方法;

(六)评分比较一览表;

(七)评审的价格;

(八)经过评审的供应商排序;

(九)推荐的项目承包候选人;

(十)澄清、说明、补充事项纪要。

第三十一条 采购结果经过公布后,由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向项目承包候选人发出采购结果通知书,并同时将采购结果通知所有未获得项目的供应商。采购结果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购结果通知书发出后,项目承包人放弃采购项目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在获得项目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获得的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获得的项目,不得将获得的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任何违约分包,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采购过程中所有活动的记录、采购文件、评分表、采购结果、供应商的情况及签订的正式合同等材料以及所有供应商提交的文件正本、用户报告、批件、工程量清单等,由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整理存档。

第七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对我校工程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提出询问,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会对置疑问题适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结果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提出质疑。如果不能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则有权利不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 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的答复不满意的,需在答复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学校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材料认证工作参见附件《哈尔滨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材料等认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若本细则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基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