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18-07-20浏览次数:16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以及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理、及时地筹措、使用、核算、管理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查基本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做好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
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二)经济效益原则
基本建设项目从论证、立项、开工、竣工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基本建设资金从筹集、使用、核算到管理的全过程,要厉行节约,降低工程造价,减少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学校基建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规程、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按照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
(三)根据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预、决算。
(四)根据学校制订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时、准确地对基本建设发生的各种业务进行核算和记录。
(五)严格按照预算、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合同要求对工程、设备、材料等款项进行结算,准确结算材料差价,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六)协同材料会计做好各种材料的收发和计量工作。
(七)参与工程项目预算、招标、设计、采购、施工等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及合同签订等工作。
(八)做好工程施工变更签证的记录工作。
(九)定期收集、汇总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是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投资项目年度支出计划。学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必须按照《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建〔2002〕338 号)的要求,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编制,一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需要调整的必须编制调整预算,并严格按基建程序和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第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应该根据学校的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情况结合本年度新建、续建项目计划进行预算编制。
第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二)地方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三)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四)学校综合财务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五)基本建设项目贷款
(六)基本建设项目捐款
(七)其他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八条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经济性质划分
(一)项目前期费用
(二)征地费
(三)建筑工程费
(四)安装工程费
(五)设备购置费
(六)其他费用
                                            第四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九条

基本建设资金结算,必需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按设计、施工、采购合同的规定,按工程概预算和工程进度支付,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基建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审核有关资料,手续完备方可办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都要依照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各项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并且合同的签订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都要有计划财务处的主管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新建项目开工前,基建部门应负责向财务部门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批准文件、设计合同、总概算及投资计划、中标通知书、标底造价、施工合同及相关预算资料,资料齐全方可办理付款。
第十二条

所有基建工程费用的结算,除按合同、进度、程序等要求外,还要严格执行《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关于对外签订合同及付款权限的规定》(校〔2004〕58 号)。
第十三条

材料物资的采购,必须根据招标会签单、签定材料采购合同,发生材料变更时必须依据材料变更计划(有基本建设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长、现场工程师和材料员鉴字)和入库单付款。基建部门的记账人员必须在规定之日前将与施工单位核对无误并有双方签字认可的出库单提交计财处,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出库单,出库单必须有施工单位材料员签字,并按照合同价格做好材料结算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要根据实际工程进度,以工程形象进度表、施工管理人员、工程监理人员、基建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规划建设处公章的凭证作为付款的依据,工程进度款最多付至施工合同款的 70%(包括甲方供
材)。余款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可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5% 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五章 基建项目竣工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规定,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
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
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要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编制。
第二十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账、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主要有以下报表:
1. 封面
2. 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 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 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 会计帐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 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 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 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中央级项目
1. 小型项目
属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
2. 大、中型项目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地方级项目
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第二十五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 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文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基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