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管理权

作者:规划建设处发布时间:2022-03-01浏览次数:151

 

职权名称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管理权

行使主体

规划建设处 

职权

类别

职权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4.《基建项目质量控制的基本规定(试行)》

5.《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条件标准

1.现场条件的变化。

2.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动。

3.学校提出的功能方面的改变等原因。

所需材料

1.设计单位出示的设计变更。

基本

程序

流程

1.工程有关方依次向专业工程师、项目组组长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2.项目组组长主持项目组各方代表及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和论证。

3.报处长审核后,若需要,向设计单位要求出具设计变更图纸或说明。

4.预算与合同办公室做出造价分析报告。

5.各方代表签署设计变更联签单。

6.根据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

7.如果需要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正式实施。

公示方式



编辑:基建处